基本案情:张先生于2017年10月10日入职,共签订2份劳动合同,合同分别是:2017.10.10-2018.10.9;2018.11.10-2021.11.9。合同1工作岗位是机械工程师,合同2工作岗位研发经理,社保正常缴纳,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岗位津贴+餐费津贴,工资发是每个月公司银行转账。在2020年5月14日公司向张先生发布开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张先生找到文开齐律师帮忙维权。




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共计人民币61200元。
1、口罩机研发奖励差额60000元;
2、律师费1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咨询电话:13714057646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100 B座1602号 |